关于2011社会保险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费
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社会保险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2011社会保险年度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1社会保险年度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2198号)公布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江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91元。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费率。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5%,个人缴费费率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仍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2011社会保险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在1715元(3363×51%)至10089元(3363元×300%)范围内申报,低于1715元的按1715元申报,超过10089元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1984元(3363元×59%)执行。
    三、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一)缴费费率。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4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我市2011社会保险年度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在1375元(2291×60%)至6873元(2291×300%)范围内申报,低于1375元的按1375元申报,超过6873元的部分不计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仍维持不变。
    五、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会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2011年社保险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511号)   (右键另存为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