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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开采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 资源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目税额幅度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时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税目税额幅度(附表)
| 税目 |
税额幅度 |
| 一、原油 |
8-30元/吨 |
| 二、天然气 |
2-15元/千立方米 |
| 三、煤炭 |
0.3-5元/吨 |
| 四、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
0.5-20元/吨或立方米 |
|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
2-30元/吨 |
|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
0.4-30元/吨 |
| 七、盐 |
固体盐 |
10-6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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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盐 |
2-10元/吨 |
*现行新会区石场开采石每立方米按3元税额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四、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证的当天。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五、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六、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一)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二) 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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