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一、 纳税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缴纳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其缴纳期限是不同的。
    1、固定业户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带征所得税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应缴纳的税费,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2、企业及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分季预征, 在每月或每季后的15日内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月或分季申报,在每月或每季后的7日内申报缴纳,年终汇算清缴。
    4、企业及单位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性申报缴纳。每年6月1日至30日为申报缴纳期限。
    5、个体工商户和私人出租房屋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按年征收,每年分两次缴纳。第一次是5月1日至31日为申报缴纳期限;第二次是11月1日至30日为申报缴纳期限。
    6、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按年征收,其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0日缴纳。

二、 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2、电子申报(包括电脑申报、磁盘申报);
    3、邮寄申报。对采取电子申报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取用。
    对我区的纳税人,我局将通过银行划转税款。也就是要求纳税人必须到新会区农村信用社开设纳税帐户,并在申报前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缴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时,应当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报表或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 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如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在纳税申报期限前,向主管的征收管理分局(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征收管理分局(所)核准同意后,发给《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但办理延期申报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否则不予办理。
    1、不可抗力原因(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2、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计算应纳税额。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税额,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延期申报不得超过3个月。

四、 税款延期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所)提出申请,并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征收管理分局(所)审批,再报市局、省局批准后方生效。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和大道南156号 邮编:529141
咨询电话:0750-6361861 举报电话:0750-6361709
版权所有: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