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须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对无需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要求)。
3、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机关团体主管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作要求)。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作要求)。
7、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租赁房产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8、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或上级机构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加油站需提供《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上述有关复印件均为一式两份,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复印。
二、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须提供资料
1、变更登记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两份。
2、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3、机关团体主管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合法证明及复印件两份。
5、注册类型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供新经营地址的权属依据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跨区变更应先清缴税费后再办变更登记。
7、企业发生注册资本投资比例变化,或股东结构、资金结构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有关变更的文件复印件两份。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 办理停业税务登记须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2、应缴销的发票(有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及清缴税款。
五、 收费标准
根椐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102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447号文件要求,税务登记证件每个15元,含副本一本及与发证有关的表格、资料等费用。另镜框每个20元。增发副本每本8元。
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①税务登记证件副本;②《外管证》。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七、 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
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
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请在7天内办理ETS委托银行扣税开户,并携带银行扣税协议书、银行存折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二、如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更的,请于领取或变更后30天内到地税局登记分局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属于地址跨区变更的,请先到原税务机关办理清缴税款及清理发票手续,然后再到登记分局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理。
三、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请先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清缴税款及清理发票手续,然后携带已加具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表》及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到登记分局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有关税务表格可在登记分局及各征收厅(点)索取;有关税务事宜的咨询可致电所属税务机关。
六、如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凭发票及遗失声明到登记分局或所属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