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纳税人领购、印制普通发票的手续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第一次申请领购发票,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如实填写《领购发票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申请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发票供应窗口领购发票。
2、 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后领购同种类、同位数、同数量发票,应持《发票领购簿》,将用完的发票存根送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销,经电脑检查已按期纳税后才能领购新的同种类、同数量发票。如经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有发票填开使用违章以及其他违章问题,须按规定处理后,才能领购新发票。
3、 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领购不同种类发票或增加领购数量或位数,应按上述1、2条办理。
4、 用票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时,跨地区变更经营地址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缴交未用完的发票、已用完的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5、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发票使用量较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用量在1000本或10万份以上),且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的单位,可以自行草拟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税务机关审批。
二、 临时发票的开具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开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临时到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省(市、县)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省(市、县)来我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必须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理
1、 对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根椐《发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和存放假空白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根据《发票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以非法凭证入帐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根据《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